失信被执行人 |
吕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1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2民初2608号 |
案号 |
(2021)辽0802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19980元、利息1277.4元、罚息2387.61元,并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吕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律师费1300.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6元由被告吕婷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