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6********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25民初1169号 |
案号 |
(2021)黔0525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泽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截至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14951.58元、复利1023.42元,本息总计165975元。从2020年3月12日起,按合同编号为 6631120180003794号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月利率8.40‰上浮 50%)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成碧、邵健、邵雷、林艳平、李丽丹、龙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