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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5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2民初614号
案号
(2018)苏1202执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本金45000000元及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4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晓勇、姚晓君对前述第一项中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其代偿后向被告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6740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8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时间
2018-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网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2765109323E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州市东郊斜桥(桥东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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