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7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1民初1115号 |
案号 |
(2021)冀0321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柴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振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柴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刘秀华鉴定费用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用8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柴江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