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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庆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1********5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09)明民初字第727号
案号
(2021)闽0421执恢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叶庆华欠原告孙清生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24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叶庆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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