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明民初字第727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庆华欠原告孙清生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24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叶庆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