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8********0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75号 |
案号 |
(2018)粤0281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原告姚志祥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由被告景嘉赔偿原告姚志祥承担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停运损失、车辆拖车费、车辆停车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3452.03元。被告永城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城运输有限公司对景嘉所承担的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8元,由原告负担87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1元,由被告景嘉、永城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城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