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聂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2********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延民初字第6157号 |
案号 |
(2017)吉2401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聂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赔偿款20万元,被告海城市其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被告聂国强、被告海城市其畅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聂国强、海城市其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7-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