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4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9647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国进欠原告吕剑品借款50000元,被告陈国进保证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被告常建国、薛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三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50000元及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