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4********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281民初1222号;(2018)粤02民终1242号 |
案号 |
(2019)粤0281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粤0281民初1222号: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卢承练、廖秀英、卢爽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卢承练、廖秀英、卢爽死亡赔偿金11000元、车辆损失费100元;三、被告刘华波、韶关市曲江区湘嘉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卢承练、廖秀英、卢爽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及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费用等合计104104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5元,由原告卢承练、廖秀英、卢爽共同负担885元,被告刘华波、韶关市曲江区湘嘉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华波、韶关市曲江区湘嘉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评估费5100元(被告刘华波预交),由原告卢承练、廖秀英、卢爽共同负担390元、被告刘华波负担4710元。;(2018)粤02民终1242号:本案按上诉人刘华波、韶关市曲江区湘嘉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