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盘水市钟山区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526刑初 278号 |
案号 |
(2019)黔0526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俊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益燕、欧翠兰五等人因刘宪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7964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实际再赔偿97964元;由被告人陈俊良赔偿剩余的632616.8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实际再赔偿627616.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俊良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国春、刘永兴、赵巧英等人因刘代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132735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实际再赔偿82735元;由被告人陈俊良赔偿剩余的567503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实际再赔偿56250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俊良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林登花、涂明姐等人因郑德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149567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实际再赔偿99567元;由被告人陈俊良赔偿剩余的639468.8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实际再赔偿634468.8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俊良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大军、李大友等人因李正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92156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实际再赔偿42156元;由被告人陈俊良赔偿剩余的394010.52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实际再赔偿389010.5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俊良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祥粉、潘猛等人因潘廷福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99578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实际再赔偿49578元;由被告人陈俊良赔偿剩余的425747.8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实际再赔偿420747.8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俊良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01551932998H |
登记机关 |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恒发综合市场3号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