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任民初字第1993号 |
案号 |
(2015)任执字第01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喜安赔偿原告周晓阅医疗费164092.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7380元、残疾赔偿金508752元、残后护理费201600元、鉴定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10元、营养费8010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14元、餐费1000元,共计98095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董喜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晓阅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5-05 |
发布时间 |
2016-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17954810460 |
登记机关 |
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县新区兴华路北劳动服务公司住宅楼2号楼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