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5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1923号 |
案号 |
(2021)晋0502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鹏、侯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283.06元,支付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逾期罚息19385.33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二、驳回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贺鹏、侯燕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