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显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5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显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给原告谌筱兵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借款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曾显宇负担。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曾显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