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公主岭市鑫源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吉0122民初396号 |
案号 |
(2018)吉0122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黄红畅120000元(已付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黄红畅200000元;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黄红畅100000元;四、被告张云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黄红畅41219.53元(已付18000元);五、被告公主岭鑫源运输公司与张云明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宋晓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邮寄费270元,共计8470元,由被告张云明负担5929元,原告自行负担25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汲方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西路168号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