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万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32********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6刑初160号 |
案号 |
(2020)苏0206执2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韦万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涉案赃款人民币21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