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4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3395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蔡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姜洁苓借款计人民币80000元,承担律师费3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83500元,并承担利息10358.64元及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姜洁苓其余的诉讼请求。5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178元,由原告姜洁苓负担12元,由被告蔡颖负担316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