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民终10317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18)粤1971执16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83151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4月8日止,利息2249.18元、滞纳金7419.14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潘志成、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惠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59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281.52元,由被告郭惠玲、潘志成、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30.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时间 |
2018-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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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志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6384696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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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