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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1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4588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万达有色金属制造厂369906元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付自2020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7749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袁建国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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