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永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9********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饶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饶中执字第00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童金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童金清支付自20 1 3年 4月2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胡永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5-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