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3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81民初2407号 |
案号 |
(2021)冀0481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庞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1,318.16元及利息、罚息11,279.01元,并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0.7%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二、杨飞月、王爱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计682.5元,由庞磊、杨飞月、王爱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