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贤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6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3民初616号 |
案号 |
(2019)粤1323执1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黄远习、余丽甜与被告赖远来、朱贤凤、赖松盛、惠州市盛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二、被告赖远来、朱贤凤、赖松盛、惠州市盛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退还原告黄远习、余丽甜房屋转让款150万元及支付原告黄远习、余丽甜违约金60万元,合计2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时间 |
2019-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1323执15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02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