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7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4民初3891号 |
案号 |
(2021)湘0524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鑫、彭丹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支付利息12 860元;自2020年10月10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上浮30%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鑫、彭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费 6000元;三、被告王平、王红梅对上述款项中借款的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平、王红梅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王鑫、彭丹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42.9元减半收取2321.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6元,共计2637.45元,由被告王鑫、彭丹、王平、王红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