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5********2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55380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3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45,264,794.52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的违约金940,800元、律师费22万元,共计46,425,594.52元,此款被告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200万元,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300万元,余款5,425,594.52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余款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需向原告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全部余款为本金,自逾期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陆宁、李翔、上海优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73,927元、减半收取计136,96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963.50元,由被告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陆宁、李翔、上海优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陆宁、李翔、上海优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