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5********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802民初2623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深靖汽车修理厂、张春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坤海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许小苗、朱继东、赵琳对被告焦作市深靖汽车修理厂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许小苗、朱继东、赵琳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刘坤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8元,保全费3507.5元,合计8395.5元,由原告刘坤海负担3881.75元,被告焦作市深靖汽车修理厂、张春福负担4513.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