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金旺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2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02民初4398号 |
案号 |
(2021)豫04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伟利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9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罚息4154121.96元,并应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之日;二、平顶山市金旺工业有限公司、刘广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平顶山市金旺工业有限公司、刘广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顶山市伟利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平顶山市伟利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金旺工业有限公司、刘广伟承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2020)豫04执他51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鲁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4782203020A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石龙区产业集聚区兴龙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