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6634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锒耙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脚手架工程价款4921055.67元及利息(以4921055.6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夏建华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夏建华不足给付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锒耙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一期脚手架工程停工补偿计人民币750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锒耙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6-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9115元,由原告上海锒耙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823元,被告夏建华和被告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5129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3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