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万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1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6451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申万锋、李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志荣借款本金612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612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2020年9月14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耿志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3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