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双流民初字第06232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恢1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寰兴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0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截止2015年7月13日尚欠利息、罚息446,012.2元,从2015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市寰兴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43,022元;三、被告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罗华凯、李明辉、李琼英、郑宏伟对被告成都市寰兴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罗华凯、李明辉、李琼英、郑宏伟对成都市寰兴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寰兴商贸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56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60,256元,由被告成都市寰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罗华凯、李明辉、李琼英、郑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全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7921775831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