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10050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5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4499872.56元、支付利息1213944.26元(截止2018年6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朱兴、罗琰锋、高宁宝、傅永智、姚重梅对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郭成祥、徐丽亚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延宾西路42号楼1单元302室(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7011644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6)第10052号】、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4号商业楼a2-19号房(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1001968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6)第10114号】、固原市市区文化街171号原州商贸城南排二层81号(房产证号:002678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410000元、910000元、3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郭成祥、徐丽亚有权向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97元,由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朱兴、罗琰锋、高宁宝、傅永智、姚重梅负担;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1100799914478A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