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91执599号 |
案号 |
(2021)赣0191执恢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市名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返还本金2800000元。 二、被告南昌市名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支付利息240800元。 三、被告南昌市名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支付罚息,按本金2800000元,按年利率12.9%,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有权对被告姚得俊、杨宁静抵押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大道渊明路1栋房产行使抵押权(不动产权证书号:彭房权证龙城镇字第14-a0584号),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最高额不超过800000元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勇强、姚得俊、杨宁静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1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35210元,由被告南昌市名雅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勇强、被告姚得俊、被告杨宁静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预交,被告南昌市名雅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勇强、被告姚得俊、被告杨宁静应随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五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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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勇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664763924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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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97-199号中山商务中心1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