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梅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5民初2470号 |
案号 |
(2020)闽0305执3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国富、郭丽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6767.16元,并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偿清之日止; 二、林梅姐、郭德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