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耿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9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2072民初1747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7600011】。被告耿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240元, 由被告耿辉负担(该款被告耿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运付原告中山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