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7678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后肖腾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款850879.4元及其利息损失(以85087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后肖腾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3135元。5上述一、二两项,由被告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40元,由被告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40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5803566863 |
登记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塘南西路1号151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