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1885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130328.08元);二、被告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许春晖、林耀跃、陈景红对被告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许春晖、林耀跃、陈景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时间 |
2018-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景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782179171K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美林江北大道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