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2********2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21民初3112号 |
案号 |
(2020)浙1121执2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青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兵、邢红霞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复息和罚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按月利率10.093748‰计算利息,利息总额扣除已支付的120.98元;对上述借期内应付未付的利息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140622‰计算复息;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5.140622‰计算罚息)。该款被告洪兵、邢红霞分期偿还,于2019年8月起至2019年12月止于每月25日前至少偿还3000元,于2020年1月起至2021年8月止于每月25日前至少偿还4000元,该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并于2021年8月25日前结清全部本息;二、若被告洪兵、邢红霞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付义务,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借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洪荣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洪兵、邢红霞、洪荣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