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904民初145号 |
案号 |
(2018)黑0904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给付被告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铝塑铝窗、玻璃幕墙维修及更换费用合计509157.87元(488461.62元+42533.09元-20712.20元-1124.64元);二、被告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给付原告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工程款1472215.00元(651841.00元+1240374.00元-420000.00元);利息104848.11元(1472215.00元-94600.00元-509157.87元)×30.5个月(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7月29日)×4.75%÷12个月。合计1577063.11元.以上一、二项折抵被告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给付原告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1067905.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4411.15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8892.00元由原告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鉴定及专家出庭费42000.00元,由原告七台河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40198.00元,其余1802.00元由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时间 |
2019-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黑0904执527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8231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柏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900083228659G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山湖路1号(昆仑大酒店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