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8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2244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2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鹏飞欠原告高玉借款330000元;二、被告朱鹏飞于2020年6月30日偿还原告高玉2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2月230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分别偿还原告高玉30000元,合计27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朱鹏飞负担(于2020年6月30日随案件款一并付给原告高玉)。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