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明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626民初2878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明扬欠原告郑艳春本金300,000元,被告高明扬自愿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郑艳春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计算)。原告郑艳春同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被告高明扬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