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玉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6********7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25民初4834号 |
案号 |
(2021)豫1625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依法强制三位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21709.01应予以扣减)并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2、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