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军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2********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722民初1822号 |
案号 |
(2021)陕0722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赵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140.17元,本息合计50140.17元(本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计付。)二、由被告秦军莉、聂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秦军莉、聂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玉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