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宣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2********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722民初1509号 |
案号 |
(2021)陕0722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远勤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截止2016年6月20日的累计利息5139.20元,从2016年6月21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周远勤、徐治国、熊文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