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景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983民初89号 |
案号 |
(2020)粤0983执恢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陆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梦云因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陆鸿清偿的垫付款27105.37元给原告谭梦云。二、被告陆鸿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的同时应支付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谭梦云。三、被告林建生、陆军、肖全聪、刘权锋、杨景文对被告陆鸿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未能偿还的部分按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额向原告谭梦云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原告谭梦云已预交),由被告陆鸿负担,被告林建生、陆军、肖全聪、刘权锋、杨景文对被告陆鸿未能交纳的部分按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额负交纳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