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20209号 |
案号 |
(2021)粤0307执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叶明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华芳借款本金197700元以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30000元,并以197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11元(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