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6民初7677号 |
案号 |
(2017)川0106执6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鑫蓝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83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裁判文书费用,均由被告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29 |
发布时间 |
2017-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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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殖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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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梨花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