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民初320号 |
案号 |
(2019)闽08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合同编号35101200900007206《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58亿元、截止2018年9月8日的利息761460元、复利930.39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558亿元从2018年9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所签合同编号35101200900007206《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合同编号3501012016000674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8日的利息61855.81 元、复利146.85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800万元从2018年9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所签合同编号3501012016000674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6000元;四、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因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而支付的申请费5000元;五、若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义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有权就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座落于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矶头村的杭他项(2009)第209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座落于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矶头村的房他证上杭县字第(2009)1069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的房产;3.(2009)杭登字第05号《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登记的抵押物;4.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登记编号(2009)抵登016-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附件登记编号(2009)抵登016-1号《抵押物概况表》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5.座落于福建省浦城县水北街镇观前路口的浦他项(2009)第25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座落于福建省浦城县水北街镇观前路口的浦房他证登记字第20093151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的房产;7.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登记编号(2009)抵登17-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附件(2009)抵登17-1号《抵押物概况表》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8.座落于福建省浦城县水北街镇观前路口的(2009)浦登字第351号《抵押登记证书》中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座落于福建省光泽县的光他项(2009)第05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中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座落于福建省光泽县的光房他证登记字第(2009)0847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的房产;3.登记编号35072309029-1《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所附的登记编号35072309029-1《抵押物概况表》中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座落于福建省华安县高安镇三洋村的华他项(2009)第14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座落于福建省华安县高安镇三洋村的华房抵字第0005152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的房产;3.登记编号35062909014-1《动产抵押登记书》及附件登记编号35062909014-1《抵押物概况表》抵押登记的抵押物;4.(2009)华证抵登字第01号《华安县公证处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若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义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有权就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财产(上杭县矶头电站和浦城县太平桥电站的电费收费权)、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财产(所属一至四级电站电费收费权)、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财产(所属电站电费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七、叶跃松、叶淑桢对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若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义务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有权就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矶头村(2014)杭登字第20140529号《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叶跃松、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物权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十一、叶跃松、叶淑桢、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426.96元,由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华安县德溪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8执4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38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清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257395248069 |
登记机关 |
长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