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82刑初414号 |
案号 |
(2021)冀0982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贾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害人刘刚、苏子轩、孙军山、王木香、叶福凤、吴德占、杨川、白大彩、顾等、王引放、陈伟超11名工人剩余工资389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