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0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626民初2081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俊峰、王瑛于判决书生效后偿还原告明娜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从2015年7月15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贺俊峰、王瑛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