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起重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71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8154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3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暂计至2018年9月21日),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宋彦东、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宋彦东、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彦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271733281K |
登记机关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化工路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