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起重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71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3013号 |
案号 |
(2018)豫0191执7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吕秀义业务报酬(收益款)878261.22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878261.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吕秀义对被告宋彦东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吕秀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3元,由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宋彦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彦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271733281K |
登记机关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化工路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