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慧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1********36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3民初9438号 |
案号 |
(2020)京0113执9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昊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以前分期共计支付原告北京瑞庆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 812 533.74元,付款期限以及付款金额分别为:2020年10月31日以前支付50 000元,2020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250 000元,2021年6月30日以前支付300 000元,2021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212 533.74元;如果被告北京昊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的,原告北京瑞庆达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北京昊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应当支付原告北京瑞庆达商贸有限公司全部未给付货款外,还应当按照月息1.2%的标准给付原告北京瑞庆达商贸有限公司全部未支付款项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北京瑞庆达商贸有限公司指定的李培庆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27000010850509128的账户中(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二、被告杜文全、张慧敏、蔡运平对于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被告北京昊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自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原告北京瑞庆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敏、蔡运平、杜文全、北京昊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争议通过达成并履行本调解协议一次性一揽子全部解决完毕,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